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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健委:开办诊所实行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
发布时间:2021年7月13日 17:27:57 来源:蓝基因医学教育

近日,国家卫健委印发《医疗领域「证照分离」改革措施的通知》,对医疗领域改革事项进行了具体细化,制定了有关落实举措。

图源:国家卫健委


其中,在诊所设置审批方面,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,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。在诊所执业登记方面,则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,改为备案管理。

取消设置批准书,发放执业许可证。除三级医院、三级妇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急救站、临床检验中心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、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,举办其他医疗机构,不再申请办理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,在执业登记时发放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
推广电子化审批登记。医疗机构(三级医院、三级妇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临床检验中心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、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)设置审批推广电子化审批。

医疗机构(不含诊所)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,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。(来源:国家卫健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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